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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務處-教育部與內政部警政署決議112 年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後之「識詐」策略,需加強宣導擔任詐欺犯罪共犯之民、刑事責任,敬請民眾參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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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01月3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07157號函辦理。
二、相關條款如下:
(1)民法第184條、第185條規範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,不論行為人年齡,實施詐欺或幫助詐欺行為,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
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(2)民法第187條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,另規定法定代理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依民法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內容,第12條規定民法上成年人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,意即實施詐欺或幫助詐欺行為時,未滿18歲者,為限制行為能力人,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(3)滿18歲者,為完全行為能力人,將獨立負擔損害賠償責任。
三、因應前揭民法第12條修正案將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,相關犯罪預防宣導可參照政府法治教育資料(如法務部-「民法修正調降成年年齡專區」(https://topics.moj.gov.tw/33020/)。




發布時間: 2023-02-14 08:25:17
發布單位: 銅鑼國小學務處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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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時間:2024-04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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